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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重庆晟和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20190605
发布日期:2019-06-05 10:4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周作成,重庆晟和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为周作成和陈雯怡,,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经对周作成的询问调查,当事人至听证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
  本局决定撤销重庆晟和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进出口证申请重庆晟和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企业类型: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副本各1)。你公司于2015年2月2日成立,现查明:
  营业执照(正、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未在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
  证明该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住所证明。根据2019年3月7日我局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乌杨派出所的查询核实,周作成对该公司的设立不知情,一百万元整,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该公司于2015年2月3日领取“重庆晟和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周作成不认识股东陈雯怡,经查:核准登记住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杨芬位于中和街道义洲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登记真实性的函”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注册资本: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3日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义洲二街108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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