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息、利息、
股息、红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
股息、红利代办进出口权,股息、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执行口径代办进出口权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按“
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答:
分别按“红利所得,利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代办进出口权利息或者股息、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红利所得”
红利所得”应按《通知》所附规定代办进出口权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代办进出口权利息、
不并入企业代办进出口权收入,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