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工商局重庆自营进出口召开行评工作座谈会
发布日期: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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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买3盒酸奶价货款7.5元,及时与超市联系。
车费补偿17.5元,支持消费者诉求。渝中代办进出口权消委会受理了《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的例食品投诉。赔偿商品十倍价款75元,消费者来到渝中代办进出口权消委会进行投诉,
重庆自营进出口6月4日,赔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
经调解:(渝中局供稿)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酸奶已过期,消费者映况属实,要求该超市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经核实,消费者终获得超市赔款100元,
为此,
当日食用时发现口感不对,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一消费者在解放碑某超市购买了3盒酸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