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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璧山金剑路店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况的公告
为加合同监管工作,遏制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璧山金剑路店(苏宁重庆璧山店)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使用的《苹果一(1)年有限保证——iOS仅适用于苹果品牌产品》合同文本,其中部分格式条款存在经营者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形,涉嫌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本局于2013年4月26日对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璧山金剑路店(苏宁重庆璧山店)提出书面修改建议,但其未按建议修改合同格式条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依照《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现对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璧山金剑路店(苏宁重庆璧山店)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况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营者应在10日内予以改正,对拒不修改继续使用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格式条款经向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1541414054
附件: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与修改建议
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与修改建议
一、合同标题“苹果一(1)年有限保证——iOS仅适用于苹果品牌产品”
苹果品牌产品包括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等类型,iPad产品属于便携式电脑,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苹果iPad产品的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应当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苹果产品的保修期限都应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标准高于约定的,应适用法律规定,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可适用约定。该标题表述内容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建议修改。
二、合同中“若按照苹果公布的指南正常使用,自零售购买之日提供给原始终端用户购买者的正规税务收据所注明的日期起一(1)年内(或适用法律规定更长期限时,在该更长期限内),原包装中的苹果品牌iPhone、iPad或iPod产品及附件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的内容
先,“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与《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三包范围中“能故障”之间关系不明确,使消费者无法准确理解上述内容所要具体保证的范围;其次,“正常使用”含义模糊且适用标准不明确,对在“正常使用”况下作出“原包装中的苹果品牌iPhone、iPad或iPod产品及附件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的保证,涉嫌排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推定认为是消费者没有正常使用,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建议修改。
三、合同中“除非本保证另有明确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保证及上述救济均为排他,且取代所有其他保证和救济,无论是口头、书面、明示或默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明确拒绝承担任何以及所有法定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适销及定适用的保证,以及针对蔽或潜在缺陷的保证。如果根据适用法律苹果不能放弃默示保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则所有该等保证应当限于默示保证或适用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内,并应根据适用法律制适用。苹果经销商、代理人或员工均未被授权对本保证做出任何修改、延期或增添。如果本保证任何条款被裁定为违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合法和可执行不受影响或损害。”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承担着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譬如合法、使用能合乎标准、不存在缺陷等,也就是说默示保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任何人无权单方免除,在侵权和违约况下,经营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条款却仅将经营者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前后矛盾,对其它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实际上违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免除提供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建议修改。
四、合同中“对于因购买或使用产品和/或其附件所造成的直接、殊、偶发或衍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损失、收入损失、实际或预期收益损失(包括合同的收益损失)、金钱使用损失、预期节余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名誉损失、数据损坏的损失、损害,或因任何原因造成的间接或衍生损失或损害(包括设备和财产的更换,恢复、编写或复制苹果产品中存储或使用的任何程序或数据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未能维持产品中存储信息的保密),苹果均不承担责任。”的内容
该条款内容显然将免除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因产品质量瑕疵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此一来,实际上所需承担的赔偿范围非常小,故该格式条款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关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形,且违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议修改。
五、合同中“本保证不适用于任何非苹果品牌硬件产品或任何软件(即便与苹果硬件一同包装或出售)”的内容
上述条款旨在让消费者承担对“与任何非苹果品牌硬件产品或任何软件”的识别义务,且无论该硬件是否与苹果产品一同包装或出售。这一做法不当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但与消费者知权之实质相违背,且试图摆脱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众所周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实质地位不平等,消费者通常难以识别所购买产品是否安装、夹带非苹果品牌的硬件或软件。这原本应由销售商负担的披露义务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显然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相去甚远,同时不符《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精,建议删除。
六、合同中“本保证不适用于:(a)消耗零部件,如电池或保护膜等随时间推移而耗损的零部件,除非是因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发生的故障;(b)表面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刮痕、凹痕及端口破胶;(c)因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导致的损害;(d)因事故、滥用、误用、液体接触、火灾、地震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害;(e)因未遵守苹果公布的指南操作苹果产品造成的损害;(f)因任何苹果代表或苹果授权服务商以外之人提供服务(包括升级和扩展)而造成的损害;(g)未经苹果书面许可而进行修改以更改其功能或能的苹果产品;(h)因苹果产品正常磨损或正常老化导致的缺陷,或者(i)任何序列号被清除或涂抹的苹果产品。”的内容
该免责声明未区分导致损害的原因,若因苹果生产工艺或产品质量原因所致的损害,该免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形,且其中部分内容超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种不实行三包的形范围,有违《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议修改。
七、合同中“在保修服务期间,存储媒介中的内容将被删除并格式化。对于被维修苹果产品的存储媒介或任何其他部分中包含的任何软件程序、数据或其他信息的丢失,苹果及其代理人概不负责。”的内容
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方对于上述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建议提供方切实尽到法定的提请注意及解释说明的义务。
八、合同中“(iii)自行维修零部件服务。自行维修零部件服务可让您自行维修您的苹果产品。如果况允许自行维修零部件服务,您须遵守下列流程。”的内容
究竟“自行维修零部件”的范围有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权,即哪些零部件允许自行维修的应当予以说明,哪些零部件不允许自行维修,或者一旦自行维修将导致产品不在保修范围,应当予以明确列举并说明。如此概括的用语只能滋生解释上的矛盾,且终将利于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涉嫌违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议明确“自行维修零部件”范围。
九、合同中“苹果有权变更苹果向您提供保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您的苹果产品获得定服务方式的资格。服务将受限于服务需求国提供的可选项目。根据国家的不同,服务选项、零部件的获得及响应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苹果产品所在国不能提供保修服务,您可能需要负责运费和手续费。”的内容
苹果有权单方面变更保修服务方式及产品获得定服务方式的资格,这一规定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其次,“根据国家的不同,服务选项、零部件的获得及响应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为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多重保修标准提供借口,上述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建议删除。
十、合同中“苹果将根据苹果客户政策(参见www.apple.com/legal/warranty/privacy)维护和使用客户信息。”的内容
客户的政策应当以不违我国的现行法律为前提,对于客户信息的维护与使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处条款规定显然不妥,应当增加为“苹果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苹果客户政策维护和使用客户信息”,建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