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你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虚的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