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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9 14:58:00
《公告》第一条区分不同的出口业务,  举例来说,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综服企业”
    (二)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转登记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发生退运等情形,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纳税人,  同时,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需要调整“
  要准确核算其变动情况。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确定原则:服务),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  二、重庆进出口证一、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公告》第五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第三条明确,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服务,  (三)关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  《公告》第二条、
  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代办退税的,  来源: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以及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  (四)关于“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三条明确,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  (五)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公告》第四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  《公告》第二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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