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辖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重庆自营进出口 财税〔2018〕110号各省、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二、民政厅(局),
直辖市、自治重庆进出口资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自治重庆进出口资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