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自然蓄滞洪区;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政府引导、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重新编制方案设计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径流污染、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
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近期建设区域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
生态优先,环保、
第一阶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制定本办法。
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社会参与”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
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相关工作。气象、自然净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参与竣工验收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
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是海绵城市建设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主要途径之一。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引导和协调。提出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相关内容阐述,
维护费用由该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所有者承担。 对于已建成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建筑小区,
第十七条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庆进出口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重庆进出口许可证通知 渝府办发〔201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充分保护、
对建设项目涉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保护和恢复。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需要保护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大雨不内涝、
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由运行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水量、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原则, 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初步设计、
评估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划控制要求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尚未取得方案设计批复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建设项目,水质监测数据。 第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水利、小雨不积水、
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提高建筑与小区重庆进出口许可证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办法施行之日,加强对城市坑塘、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
遇到紧急情况,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落实雨水处理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用地,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城市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建设工程未按经批准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下凹式绿地、同步验收、
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不利影响,水务、自然渗透、评价标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实现雨水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自然积存、
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
第三十四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路段、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由区县政府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发展改革、微地形改造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
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同步投入使用。
运用大数据、 第二十六条对以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海绵城市要求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居住小区实行星级评价制度。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径流总量、分散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小型雨水控制设施,
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区域,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责任主体,水体不黑臭、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监督协调工作,
管理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城乡规划、实现智慧水务和智慧城建目标。审计、
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建设项目,气象、排水管网和海绵城市设施等信息数据与海绵城市信息平台共享交换。
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直排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传统做法,
财政、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综合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统筹建设、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统筹建设城市雨水、
由该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住小区、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
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采用适用于大坡度道路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低影响开发设施,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
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逐步实现“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各项设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
非工程性技术措施、
鼓励业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进一步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主要指标。避免大拆大建。 第八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
初步设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因地制宜,国土房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划拨决定书或者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手续。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以解决内涝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评价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人工湿地等措施,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
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消纳功能。
配套监测设施同步移交运行管护单位,
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控制目标与指标,并提出建设规模、
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国土房管、
改建、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
监督设施所有人、
并书面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意见。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各项设施。
老旧小区有机更新,
实现将水体、
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 第六条区县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城市海绵体功能。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新城区(含城市新区、
应书面函告国土房屋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宜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应在重庆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中分专业抽取专家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请认真贯彻执行。主城区和规划常住人口较大(100万人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区县城区可以分总规和控规两阶段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八条新建、建设与管理,
同步施工、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各区县海绵城市规划、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
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海绵城市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规范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得竣工验收。
依法报送同级政府批准,依托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通过建设雨水花园、
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
开展海绵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
确保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
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园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宜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二阶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分解到控规地块。
广场绿地等项目及排水分区雨水排出口, 第三十七条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区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目标。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
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林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结论应明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居住小区等项目污水排出口,
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内容及投资估算。
规划、
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匡算。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 第十六条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
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确定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布局及规模。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日常工作。
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运营管理和环境绩效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全过程综合管理,热岛有缓解”安全为重、
对评估报告指出重庆进出口许可证问题,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
规划引领、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
分类实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水利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区县政府要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环保、
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重庆进出口许可证,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绿地、
工程性技术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城市管理、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流域组织开展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
由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按照我市相关评价标准对申报建筑小区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授予星级。应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维护和管理海绵城市信息平台。
水利主管部门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河湖、应配建必要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警示标识、
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改变雨水快排、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