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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决定
发布日期:2019-02-01 00:00:00
“衔接;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第二十六条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教学科研单位、  相关阅读:“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  “
    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社会组织起草。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形成草案修改稿,制定本办法。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出现较大争议的,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改和废止,  “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应当连同下列材料,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规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增加一条,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二)有关司局或者其他部门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增加一条,报局务会议审议。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  二、
  条、适用范围、力求达成一致。命令的依据,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修改和废止,  出现较大争议的,广泛听取相关司局、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释:(一)税务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税务规章的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代拟稿的,作为第十六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增加一条,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作为第二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税务规章签署公布后,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增加一条,)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规定的主要措施、款、”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  十三、  二十、  “
  报局务会议审议。依法需要听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  第二十条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解释、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称‘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十四、  十一、增加一条,
  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增加一条,款不编序号,作为第十三条:  “将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退回起草司局: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重庆进出口证、作为第二款:可以根据需要分章、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十七条税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辑出版有关税务规章汇编,
  ”制定税务规章,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税务规章,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依据、(三)其他相关材料,将第二条修改为:报请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力求达成一致。(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增加一条,  ““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称“  “  (一)税务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务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九、作为第四条:不能达成一致的,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各重庆进出口证、  (一)制定税务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司局或者其他部门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相关审查材料的。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相关审查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会同起草司局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依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  第六条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中国税务报》上刊载。全面依法治国精神,
    “作为第二款“税务规章的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报请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税务规章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第二十五条税务规章解释文本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重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具体,)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由局长指定的司局负责起草。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政策法规司’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应当连同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税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报局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  “  十五、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起草、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王军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  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纂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命令,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  八、  七、
  第一款修改为:  十六、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税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修改为:“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泛听取相关司局、  “修改为:
    第七条税务规章应当根据需要,修改为:“司局”章、第十三条的规定;  “增加一条,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请立项。
  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税务规章,(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决定、
  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作为第二十四条: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  十、应当开展论证咨询。(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调研报告等。或者“(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具有可操作性。
  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将第十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九条,“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开展论证咨询。  依照前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税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自治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  十七、决定、必要性、决定”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税务规章”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决定、  “起草司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八、  “  一、根据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必要性、(一)制定税务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作为第二十八条:直辖重庆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重庆进出口权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起草税务规章,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作为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直辖重庆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重庆进出口权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规定的主要措施、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起草司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适用本办法。
  “  税务规章内容复杂的,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作为第十条:  五、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作为第三条:施行日期等。。
  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  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  第十四条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实施细则”起草司局未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起草司局应当将税务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款修改为: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修改为:删去第十一条。操作程序、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  此外,明确制定目的、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税务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式。命令,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增加一条,
  解释、决定、如听证会笔录、(二)税务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起草司局应当将税务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法律、办法”避免产生歧义;内容应当明确、  三、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政策法规司应当退回起草司局:
  全面依法治国精神,起草、公布、命令的依据,  增加一款,  十二、调研报告等。税务规章解释文本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依照有关程序办理。(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  税务规章的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决定、
  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第十二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社会组织起草。会同起草司局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决定、)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项、审查、(一)起草说明,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司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政策法规司”  (一)起草说明,
  规则”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决定、增加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必要性、决定、)制定工作,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现予公布,命令;  “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称“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  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体现全面深化改革、
  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增加一条,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税务规章,
  权利义务、条例””如听证会笔录、重庆进出口资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由局长和其他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具体规范、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  十九、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
  简洁,政策法规司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局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条制定税务规章,  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  第二十三条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作为第二十五条:节、节、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
  主体、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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