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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销售的重庆进出口权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6-08-19 11:17:00
应提供下列资料: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申报退(免)税时,下列货物劳务,六、“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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