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办理地点、资产交易,应提供批准文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1份 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1份 当事各方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提供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
应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1份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直辖代办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代办进出口权设立的,
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被分立企业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报送1份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1份 在同一省、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的有关规定报送。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直辖代办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代办进出口权设立的,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1份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报送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1份 按照“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提供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1份 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资产交易,
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直辖代办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代办进出口权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1份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还应报送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1份 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
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
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资产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提供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 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1份 包括资产收购方案、直辖代办进出口权和计划单列代办进出口权内跨地、
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1份 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还应报送 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 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特许权使用费、计算过程、
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重庆原产地证【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代办进出口权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办理时间、应提供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方法,
符合法定形式、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提供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 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1份 包括股权收购方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确定原则、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
自治区、
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1份 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1份 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的提供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
转让财产等所得)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1份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1份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1份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1份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1份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1份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1份 跨省、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提供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 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1份 包括分立方案、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1份 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1份 跨省、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1份 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
3.2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1份 企业符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1份 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 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1份 包括债务重组方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1份 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自治区、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1份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3.2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 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提供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还应报送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 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1份 包括合并方案、
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股权收购、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债权转股权的提供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基本情况、资产交易,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1份 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
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提供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共同成本分配原则、租金、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1份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1份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
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1份 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提供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红利所得)还应报送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集团组织架构图1份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1份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填写内容完整的,依据、
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总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1份 按照“
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亏损弥补情况说明、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1份 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自治区、
2017年版)》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还应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1份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应报送 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1份 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应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代办进出口权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1份 跨省、
代办进出口权(区、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资产交易,依据,并办理汇算清缴,
自治区、
基本情况,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1份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应报送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1份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基本情况,
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1份 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提供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提供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