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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6号
为规范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称“特殊区域”)内贵金属及制品加工业务运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重庆关区特殊区域贵金属及制品加工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所称“贵金属及制品加工业务”是指企业进口黄金、铂金等贵金属以及玉石、翡翠等宝石作为原材料,经加工后复出口首饰、工艺品等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开展贵金属及制品加工业务:
(一)企业取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其开展贵金属加工业务的批件;
(二)企业加工区域、仓储区域与办公区域相对分开,安装有全方位覆盖生产及仓储区域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企业自存视频资料需保留3个月及以上时间;
(三)企业使用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或其他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四)企业的会计账册和报表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设备、货物的进、出、转、存和使用情况;
(五)企业建立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主管海关接企业申请后进行实地验厂,对满足监管条件的企业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三、企业应在H2010系统及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下称“辅助系统”)中建立加工账册,对贵金属及制品加工业务分别实施项号级和料号级管理。
四、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和每批货物进出前应完成商品信息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监管方式、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须包含贵金属含量)、原产国及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等,并提交如下单证:
(一)《电子账册报备申请表》(附件1);
(二)《进口料件报备申请表》(附件2);
(三)《出口成品报备申请表》(附件3);
(四)《单耗报备申请表》(附件4);
(五)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的清晰的图片资料;
(六)品质鉴定证书;
(七)成品的生产工艺及单耗说明。
料件及成品应按归并原则进行归并。不同等级料件及成品应分项备案,不得模糊归并报备。
玉石、翡翠、水晶等宝石类料件及黄金镶嵌首饰的备案单位统一按“克”或“克拉”计量。
五、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单损耗:
(一)根据加工业务,不同产品特征、工艺、料件及对应成品的贵金属含量分别申报单损耗;
(二)未经实质性加工的玉石及其他珠宝等按无损耗备案;
(三)加工过程中用于回收再熔加工成品的贵金属不计入损耗。
六、企业从境外申报进口玉石、黄金等原材料时应向海关提交相关玉石、黄金品质鉴定证明后,方可进行加工,海关保留复查核查的权力。
七、企业通过人员携带贵金属及制品进出境的应提前向机场海关提交《贵金属及制品加工料件及成品携带人员备案表》(附件7)进行备案,未备案人员不得携带贵金属及制品加工料件、成品进出境。
八、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贵金属及制品入区手续:
(一)进境管理
企业提前向主管海关提交《进境舱单确认申请单》(附件8),经主管海关同意后,交机场地服提前录入舱单数据。
主管海关确认舱单数据后,企业进行报关单数据申报。主管海关验核相关玉石、黄金品质鉴定证明,并实施100%布控查验,企业申请相关联的核放单。
航班抵达机场后备案人员凭护照和个人物品申请单向机场海关申报,旅检关员验核后对料件进行施锁,填写《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进境)》(附件9)并签章(一式三份)。
货物由机场内场运至国际货运站,机场地服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二)原料入区及查验
运输车辆刷卡入区至工厂,主管海关派员对该车辆进行验锁、查验,查验前企业不得擅自处理货物。
查验完成后,关员填写查验记录单并在《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进境)》上签章(一式三份,主管海关、企业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企业交还机场海关销案)。《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进境)》销案前,企业不得进口下一批次贵金属及制品料件。
九、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贵金属及制品出区手续:
(一)出区申报及查验
企业加工完成后,进行出口备案清单申报。主管海关对备案清单进行100%布控查验。
主管海关派员至工厂进行查验及施锁。查验无误的,关员填写《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出境)》(附件10)并签章(一式三份)。
(二)出口管理
出口成品由企业运至国际货运站,并经机场内场运至机场海关旅检口岸。
机场海关验核锁号、件数无误后在《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出境)》上签章确认(一式三份,机场海关、企业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企业交还主管海关销案)。《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出境)》销案前,企业不得出口下一批次贵金属及制品。
企业提交《出境舱单确认申请单》(附件11),经主管海关验核《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出境)》后,交机场地服录入出口清洁舱单。
新舱单系统切换后,按照新舱单系统要求办理。
十、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主管海关查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查验时会对原料、边角料及成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率不低于当月报关单量的10%,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抽样送检工作。
十一、企业可按退运、内销方式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如边角料再次作为原料投入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十二、企业应当配合主管海关做好账册核销工作,贵金属及制品加工账册原则上每季度为一个核销周期。企业应在核销期结束前将本核销周期内产生的边角料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未处置完毕的,主管海关不接受企业报核,并暂停其账册执行,责令企业对边角料及损耗量进行处置。待企业边角料等按规定处置完毕后,主管海关进行核销,并恢复企业账册执行。
十三、企业在加工账册核销时对账册盘亏的数量,应以“9700”后续补税方式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税,盘亏货物涉及许可证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应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账册报备申请表
2.进口料件报备申请表
3.出口成品报备申请表
4.单耗报备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7.贵金属及制品加工料件及成品携带人员备案表
8.进境舱单确认申请单
9.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进境)
10.贵金属及制品监管联系单(出境)
11.出境舱单确认申请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填表须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填表须知
重庆海关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