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关采用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海关调查期间主动提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单。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上述货物为有机肥与化学肥混合的产品,
陈述权利。
你单位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应当归入3105900000税号,人员基础信息等为证。经抽样化验,
视为放弃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801020150105002800、申报税号为3101001990,出口税率为5%。
8010201501050138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19〕14号),报关单证、
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经我关调查,3月申报,60日内来我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单》,理由和依据有异议,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同、
财务单证、逾期,笔录、
出口税率为0%。 重庆海关 2019年5月16日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 以上行为有生产记录、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主动缴纳足额担保,
同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并于2015年4月9日出口的两票货物(报关单号:
你单位在申报出口过程中税号申报不实,并责令补缴关税1.13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
涉及税款人民币1.13万元。申报名称为有机肥料,减轻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