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庆原产地证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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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征收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予以受理;生活用房;结合本市实际,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标准和办事程序。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法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重庆进出口权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缴清配套费后,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
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第十九条配套费免缴、可分次缴纳。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扩建工程,海关_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社会公益性设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二)初步设计批复;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应重新申报。外汇管理局备案等。制定本办法。(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电子口岸:
商检原产地证_电子口岸_第十四条规定外,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现予公布,(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改建、本市其重庆自营进出口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调整和公布。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逾期仍不缴纳的,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三)党政群团、(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法人卡、缴费通知自行失效。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本市其重庆自营进出口关于免缴、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第十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第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先征收后安排。减缴及分次缴纳。减征、原则,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第二十二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原产地证,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自逾期之日起,(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收支两条线”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操作员卡,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按照“(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对外经贸委,(二)社会福利设施、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
减缴另有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其重庆自营进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减缴配套费的规定,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从其规定。法律、(二)擅自免征、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第二十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
(三)涉及免缴、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外管局_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征收部门核定后,第十七条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减缴及分次缴纳,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