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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1 00:00:00
 渝建〔2017〕5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部分区县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监理职责落实,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作用,全面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报告方式、报告内容及处理机制,推广试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力争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三、试点工作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时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
  (二)试点范围: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云阳县和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监理报告内容
  (一)报告分类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专报、监理急报和监理季报三类。
  1、监理专报
  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危大工程监理、工程技术人员与安管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单位资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其它监理工作等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项目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2、监理急报
  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上访等突发事件或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拖欠不稳定因素,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停工等处置要求,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须即时提交的监理报告。
  3、监理季报
  监理季报是监理单位通过巡查等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督促各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按季度总结本单位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理报告。
  (二)报告程序和要求
  1、监理专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10日前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理专报》,报告上个月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进度(附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照片);
  (2)施工现场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及履职情况,包括项目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履职以及变更情况等;
  (3)项目“三控两管一协调以及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情况,质量巡视、平行检验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款结算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4)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6)其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首期和末期《项目监理专报》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送,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授权,《项目监理专报》可由项目监理机构直接报送。
  2、监理急报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拖欠上访等方面存在紧急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使用电话或信息(短信、微信)报告,并在其后3小时内提交《项目监理急报》,具体情形如下:
  (1)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施工设备,不能有效制止的;
  (2)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或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3)建设和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
  (4)工程存在质量、安全、拖欠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或发生拖欠上访等突发事件且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5)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监理季报
  监理单位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城乡建委(联系人:李晶,联系电话:63670677)提交《工程监理季报》,报告本单位上个季度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在渝承揽业务情况;
  (2)企业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巡查情况;
  (3)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中重大事项的处置情况。
  (三)报告期限
  1、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自该工程办理完工程质量报监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2、监理季报自本地监理单位取得监理资质或外地监理单位完成入渝信息报送之日起。
  五、工作职责
  (一)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应认真落实整改;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拖欠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置。对拒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或不及时处置拖欠上访等突发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应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责任,认真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阻挠或干预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报告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试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并将相关处置情况纳入监督报告记录。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中反映内容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急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依规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试点内容、相关表格,形成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市城乡建委定期会同各试点区县、监理单位代表及行业专家在试点工作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并配套相应指导手册和管理文件,加大对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市城乡建委在指导试点工作实施的同时,将打造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工程监理报告全市统一平台网上申报,并与其它监管系统相互关联,数据共享,实现政府高效监督管理。
  (四)各试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贯工程监理报告的意义及要求,明确工程监理报告的定位,提高监理企业对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认知度,营造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督部门支持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发展和落实。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专报
  2、《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急报
  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季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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