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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14 00:00:00
渝建〔2010〕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现将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是在设计单位内部设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以下简称“自审机构”),对本单位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内部审核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设计单位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设计单位应充分认识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核签发程序,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
    二、具体要求
    (一)凡承接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并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单位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文件及机构成员名单(包括职称、专业等)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对设立的自审机构符合要求的,由该单位按统一格式刻制“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备案。
    (二)自审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负责,自审机构负责人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成员应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各专业不少于一名)设计人员组成,其成员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通过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测试。自审机构成员每年参加建筑节能继续教育培训应不少于一次。各单位自审机构人员名单原则上每年一次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三)自审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的相关要求审核建筑节能设计图说,经审核合格的,填写《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审意见书”),并加盖“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
    项目在报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提供审核合格的“自审意见书”。
    三、监督管理
    (一)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对各设计单位的自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各设计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份将上一年自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城乡建委。
    (二)市区(县)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管理权限对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进行核查,实行量化管理。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见附件3)的要求,将本季度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由市城乡建委汇总后,统一向行业通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进行核查,并按季度将审查中发现的设计质量差、建筑节能设计存在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由市城乡建委核实后,统一向行业通报。
    (五)市城乡建委将把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情况以及自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其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设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1、当季度送审项目10个以上,其中经3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
    2、当季度送审项目10个以下,其中经3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5%的;
    3、单个项目经4次以上(含4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
    4、经核查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差、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对全年被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市城乡建委将责令其暂停使用“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整改合格后重新启用。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我委建筑节能处联系。
    联系方式: 何 丹  63672578
 
附件:1.《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doc
2.《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汇总表》.DOC
3. 《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DOC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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