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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2013年度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7 00:00:00
渝建〔2013〕30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2013年度绿色建筑与
建筑节能专项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提高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监管水平和实施能力,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3〕23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3〕24号)要求,我委决定全面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为重点,以新编制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与技术丛书》系列教材为主要内容,按照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的原则,在今年内对全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师资、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四个层次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着力提升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升从业人员执行标准、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
    市城乡建委主要负责对区县城乡建委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区县选送的师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单位、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均含外地在渝单位)等单位内部可承担日常培训任务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区县城乡建委负责辖区内建设行业其他相关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的培训。各相关企业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二、培训安排
    (一)市级培训
    1.区县城乡建委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及师资培训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和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2.通过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考试合格的人员(含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和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和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4.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市建筑节能协会和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5.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市建科院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6.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内部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市建筑节能协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以上培训的具体安排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另行通知。
    (二)区县培训
    区县城乡建委负责开展的培训由区县城乡建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安排,原则上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培训安排情况应提前2周报我委节能处。
    (三)企业培训
    各相关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开展的本单位从业人员日常培训由各单位结合自身需求自行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和有关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培训对于提升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实施能力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级培训,并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必须筹建好本地的培训师资库,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师资每专业不少于2名,并认真组织好当地的培训工作,确保在今年内对辖区内建设行业其他相关单位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普遍轮训一遍。培训组织和实施情况将作为我委对区县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区县开展培训师资不足的,可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统筹安排给予支持。
    (三)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分批次对已通过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考试合格的人员(含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能力,在本年度内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将取消其考试合格资格。
    (四)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培训主体责任,积极选派内部可承担日常培训任务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市级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强化对施工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素质。各相关企业日常培训开展情况应于12月底前报送对口行业协会,由委托承担市级培训的各行业协会汇总后,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送至我委节能处。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日常培训的企业我委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把各企业日常培训开展情况将作为建筑节能领域评优评先的重要评价内容。
    (五)市级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并于各自负责开展的培训完成后1周内将培训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节能处。

    联 系 人:市城乡建委节能处 曾小花 何丹
    电 话:63672728(兼传真)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邮 编:40001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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