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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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8〕63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渝建〔2017〕238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检查范围
取得市住房城乡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将重点查处未按标准规范检测、少检测或未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任意编造或改动检测数据、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测机构是否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是否在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范围内;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是否持续满足。
(三)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报告上传、视频监控、监管平台数据更新等检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五)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情况。
(六)检测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需要检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11月20日前)
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纸质自查报告存档备查,于11月20日前将电子版自查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刘成龙,联系电话:68808391,电子邮箱:1419298355@qq.com)
(二)抽查阶段(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我委将组建3个检查组开展抽查工作,每组分别从检测行业专家库随机抽选2名专家。检测机构抽取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差别化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总数不少于15家。抽查采取远程监管系统检查(含检测监管平台和远程视频监控检查)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两种方式进行,检查用表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测机构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涉嫌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全市通报本次检查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附件:
2018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