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9 00:00:00
来源于:http://zfcxjw.cq.gov.cn/xygl/zlaq/zlaqdt/2016-04-27-8415835.html
渝建发〔2016〕3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渝承揽业务的服务与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 入渝信息报送
第四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本市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前,应当先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
(五)企业入渝承揽业务所需的满足有关规定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入渝技术经济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第六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入渝信息后,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
纳入“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资格证书范围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信息、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负责人、在渝办公场地、在渝管理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歇业、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应当及时向市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前,应当在“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查验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并核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业上一个季度在渝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信息。
未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实行零报送制度。
第十三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重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的人员。
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未完成项目的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格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业务的;
(四)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在渝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六)未及时报送在渝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
(七)有擅自变更正在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在渝负责人、在渝管理人员等行为的;
(八)在渝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管理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
(九)在渝承揽业务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业务。
第十七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予入系统。
第十八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重庆市市外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