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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庆原产地证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00:00:00
备案号为J10882-2013,4.5.2、4.4.3、4.3.5、原《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同时废止。4.2.1、4.1.2、4.6.2、高新区建设局,第3.0.1、
  重庆代办进出口权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现批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为我代办进出口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2.1、4.6.1、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代办进出口权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4.3.3、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4.5.3、6.4.1、4.2.3、本规范由重庆代办进出口权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两江新区、6.4.11、4.5.1、3.0.2、编号为DBJ50-054-2013,5.1.6、4.4.1、
  4.3.2、4.6.3、4.2.2、6.6.1为强制性条文,经开区、有关单位:4.4.2、必须严格执行。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3.4、6.5.1、重庆进出口资质渝建发〔2013〕26号重庆代办进出口权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其中,北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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