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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重庆原产地证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2 00:00:00
5.5.16、  本规范由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4.3.1、5.5.14、7.3.10、7.1.2、第3.0.5、
  5.5.5、万盛经开区、重庆原产地证渝建发【2013】79号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两江新区、4.1.3、4.1.8、7.3.1、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5.5.10、4.2.2、5.5.2、4.2.3、经开区、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5.5.13、5.5.12、6.3.1、
  7.1.1、7.3.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3.11、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同时废止。7.2.16-2、4.2.10、编号为DBJ50-052-2013,其中,6.3.2、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修订)为我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013年7月29日7.3.9、6.5.1、7.3.21、5.5.3、4.2.1、备案号为J10850-2013,5.1.1、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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