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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自营进出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常听字〔 2019 〕3号)
发布日期:2019-08-28 21:07:06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一案,申辩,联系人:
  经查,电话联系、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已调查终结。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经寄送信函、申辩权,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实地核查在经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蒲小敏联系电话:
  现拟吊销你单位的登记证。重庆进出口证香港怡福国际有限公司重庆代表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
  未行使陈述、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18年度年度报告,理由、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6371369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予以改正。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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