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进出口证申请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进出口证申请情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2018年12月11日
应当予以撤销。经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现将该决定予以公告。
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撤销你公司2018年3月16日进出口证申请注册登记。
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进出口证申请规定,
你公司在2018年3月16日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证申请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重庆进出口许可证重庆雯珂商贸有限公司:经查:并于同年3月16日取得了注册登记。被许可人以欺骗、
我局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撤销决定书,”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进出口证申请,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进出口证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决定,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撤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