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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认证成功后是否必须当月申报抵扣?
发布日期:2017-12-26 14:30:0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申请稽核比对。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十、
  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一、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证申请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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