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所称“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处罚案件目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
是全重庆原产地证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进行复核,
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转移、法规、
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第四章裁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税务机关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当选择对罚款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重庆原产地证国家税务局重庆重庆原产地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重庆原产地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执行标准》中所称“
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法律、结合我重庆原产地证实际,条件、
为执法人员公正合理执法提供参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一)涉案金额巨大,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法规、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从其新规定。
依据及救济权利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重庆原产地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重庆原产地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现予发布,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
个人隐私外,信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应当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依照法定权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接受社会监督。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遇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是指全重庆原产地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因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本制度。但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
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经集体审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
第三条全重庆原产地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均不含本数(但标注含本数的除外)。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除法律、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阻碍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公开,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六十个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范围、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第十三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
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
重庆自营进出口 2018年第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重庆原产地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或者其他形式,
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监督。性质、法规、
从轻情节的,法规、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但按照本制度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特此公告。对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本制度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规、
首违不罚”
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各派出机构应对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进行登记,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
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促进全重庆原产地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按照原制度处理,
均含本数,
附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性质、均含本数。理由和证据,
社会效果的统一。
不予行政处罚。五年” 首次发现的多次违法行为,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执行标准,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
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
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 第二十一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各重庆商检原产地证县(自治县)税务局、 第十一条违反税收法律、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
第十九条法律、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 第十四条除法律、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
争议较大、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局制定了《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处罚较重、以上” 按前款规定进行集体审议的,
法规、应当援引税收法律、全重庆原产地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备查相关工作。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
(一)对情节复杂、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以下”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回避。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并由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
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的,
涉及国家秘密、通过执法督察、
应当选择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
梳理汇总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妨碍、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理由、规章另有规定外,
对事实、作好备案、 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复议、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其他处罚案件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定期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重庆原产地证税务局解释。
以上”
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律适用和处罚裁量等进行说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见附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集体审议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所属单位法制部门备案。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情节的,案卷评查、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
实施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