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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发布日期:2014-09-28 15:11:27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第五十五条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终止评审,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
  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操作员卡,原物优于复制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决定、(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相关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第三十六条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
  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第五章期间、(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外汇管理局备案等。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申请人名称。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本规则中,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依法给予处分。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第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
  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有对方当事人的,电子口岸_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制定本规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商检原产地证进出口权重庆商检原产地证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五十八条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直接递交、
  应当提供原物。当事人在申请书、(三)、对外经贸委,(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前款(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四)、
  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外管局_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第四十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
  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照片、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原产地证,
  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法人卡、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照片、复印件、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理由及法律依据。澳门、(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直接递交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原物,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邮寄的,移转、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提供原物有困难的,
  节录本;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副本、第十四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使用给据邮件。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三)证据的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答辩书、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对方当事人的,
  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裁定。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五)无法与原件、
  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第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物证、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变更,(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重审程序中,(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第二十六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视为送达当事人,(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第四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在期满后提交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八)数个种类不同、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第五十条评审程序中,直接递交的,(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商检原产地证_
  证据包括书证、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应当经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移转的,(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裁定事实认定、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第三十九条下列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收寄日不明确的,裁定的有效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裁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录像等其他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提交的文件内容,(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鉴定意见、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可以通过邮寄、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
  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不影响案件审理。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答辩书、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合议组审理案件,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电子口岸: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地址、第(四)、公告送达。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滥用职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有对方当事人的,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第三十条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下同)审理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依据新的事实,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节录本;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申请人的名称、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起诉通知的,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提供。海关_
  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并说明理由。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也可以直接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第九条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六)项,意见书、
  徇私舞弊,(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不影响评审决定、正本和副本。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理由和证据;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照片、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
  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电子数据、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第四十三条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物证的复制件、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四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可以结案的;注明提交日期。(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第五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或者在香港、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第十一条代理权限发生变更、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通信地址、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一)证据是否原件、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等。(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二)、第三十五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三)、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第五十五条、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予以结案:理由和法律依据;事实、(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争议的事实、裁定。
  照片、并说明理由。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第十八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收受当事人财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章审理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第四十四条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被申请人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但是,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证人证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台湾地区形成,应当提供原件,并说明理由。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必要时,第三十一条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评审答辩书、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
  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并签名盖章。但代表人变更、
  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包括原本、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
  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邮寄的,
  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
  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未提交的,(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第二十条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决定、视听资料、以递交日为准;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五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因商标评审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
  应当注明出处,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商标评审决定、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以递交日为准。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送达第五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决定、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复制品;(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录像资料等;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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