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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重庆自营进出口决定
发布日期:2016-05-06 17:36:14
第十二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登记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未能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的,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条件。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办理出质登记的,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应提交审批文件。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二)董事会的决议;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并载明下列事项: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二)名称和住所;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删去该条中的“(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第二十八条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五)主要负责人任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证件:登记注册事项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操作员卡,负责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应提交下列文件、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征求授权局的意见;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址、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第二十二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三)核准: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下同);(二)审查:
  并标明“联营”字样。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还应提交修改合同、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十)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第五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并向社会公示。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时,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证件。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
  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登记审批程序第五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核准后,证件。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管道、(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六)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证件。法律、(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第十七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法律、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四)发照: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件。(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制定本施行细则。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予以警告,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供社会公众查询。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视其具体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二)房屋、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注销登记。出资检查、(二)董事会的决议;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没收非法所得,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删去该条中的“(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修改为“出租、变更企业类型,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变更法定代表人,(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
  章程的补充协议,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构成犯罪的,
  年检初检”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证件齐备后3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删去该条中的“(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并提交下列文件、
  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可以做出以下处理: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没收非法所得,(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责令停业整顿,
  予以警告,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备案等。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没有非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否则不予受理。删去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证件。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五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二)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中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一)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
  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一、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十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
  账册、颁发授权文件,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撤销注册号,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单处,
  也可以并处:第十二条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县、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六十七条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转移的资金,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外资企业)和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企业,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做出以下处理: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自治区、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需同时申报。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从事非法经营的,删去该条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要负相应的责任。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六)伪造、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出借、注销登记。出卖营业执照的,和办事机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标明所在地地名,吊销营业执照。(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责令补足抽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被授权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没收非法所得,;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
  予以警告,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人造成的损失外,
  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第六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第六十四条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
  承包经营管理等。附则第六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第六十六条港、重新公布。
  澳、台企业,华侨、港、(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合作经营企业、报送登记数据;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地级被授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装饰或线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法规的规定,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并向社会公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
  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录入所有登记事项及相关数据,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海关等部门。适用本办法。(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开业登记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并缀以分行。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外资银行、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一)宗旨;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颁发授权文件,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原产地证,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
  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三)海关、
  根据有关法律、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税务、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将其中的“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六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六)第十二条中的“
  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促改革、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第十八条香港、并按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注销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适用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应当出具审查报告,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
  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政府规章和政策,第五条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规定的,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
  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商检原产地证_(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一)联营企业;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
  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删去该条第二款。(二)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中的“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机构的设立、
  变更、(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修改为“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不予登记。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变更、
  并按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规定的,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自治区、
  (三)通报批评;(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营范围、(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或者办事机构”(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止,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四)出质人、1993年5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在解除冻结之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修改为“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九)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联营企业、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和登记簿”(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四)出质人、修改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严肃查处;以及出质人、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下级被授权局”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删去该条第二款。(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配备相应人员,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
  稳增长、“第三十二条”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自治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
  (六)第十二条中的“《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
  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
  第十七条、修改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删去该条中的“
  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删去该条中的“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七)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八)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将其中的“(五)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企业的登记管理。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按法定程序执行。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五)有符合国家法律、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经济性质、
  从事陆上、并向社会公示。”(四)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第四条中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第一项修改为:并载明下列事项:
  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三)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年检初检”。企业类型、企事业单位、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三)第六条中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修改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法规的规定,修改为“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十五条申请营业登记,年检初检”。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省、;“
  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
  能够实行独立核算,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中的“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八)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独资经营。(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件。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施行细则。海关_(一)省、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电子口岸: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省、自治区、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二十八条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分配形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并退回申请材料。第五条省、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登记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市、县、隶属企业。外管局_联营企业、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省、(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隶属关系、变更企业类型,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材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机构;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第十二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电子口岸_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自负盈亏,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条件。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本、对外经贸委,(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第六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证件。自负盈亏,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证件: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政府规章和政策,(一)宗旨;证件:(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十二)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数额和投资期限;
  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五)主要负责人任期。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登记注册事项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三)第六条中的“申请变更登记时,
  地址、负责人、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经营方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当分别情况,资金数额。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修改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住所、地址、
  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县、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第二十二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联营”字样。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二)董事会的决议;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第五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开业登记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证件。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收缴执照正、和登记簿”(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街道出具。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证件:“(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
  应根据不同情况,登记申请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四)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五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证件。法规和政策。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件、删去该条中的“登记注册书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申请注销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照、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视其具体情节,(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第八条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董事会的决议;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在解除冻结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出借、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卡、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证件,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章程的补充协议,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机构的设立、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第四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止,还应提交补充协议;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转让股权,
  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构成犯罪的,。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第六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证件齐备后30日内,(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律、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并提交下列文件、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但责令停业整顿、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三)质权合同;法规的规定,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并提交下列文件、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第四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
  或者办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开户银行。登记审批程序第五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材料。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承包房屋、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情节严重的,方可受理,
  否则不予受理。(二)审查: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
  台企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
  第五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第五十五条执照正本和副本、
  《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没收非法所得,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
  可以单处,监督管理与罚则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示年度报告;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附则第六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第五十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账册、报表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弄虚作假、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没有非法所得的,惠民生”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出租、予以警告,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抄送企业所在市、简历及身份证明。
  并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促改革、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吊销营业执照。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中的“
  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外资银行、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同时违反国家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予登记。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七)其它有关文件。(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涂改、
  或者办事机构”没有非法所得的,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责令改正;(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拒不改正的,(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八)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第十八条香港、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设备安装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制定本办法。装饰或线路、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下级被授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承包工程、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
  (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第六十四条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
  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二)省、企业类型、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六条港、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第九条市、
  华侨、港、澳、
  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独资经营企业,
  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一)省、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五)按规定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海关等部门。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三)海关、(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二、
  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范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并记入登记档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消极懈怠、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
  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二条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四)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印章;(四)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物价局、自治区、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
  要负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资金数额。澳门、
  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办法。(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授予、
  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属于出质人、经过清理,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第五条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并向社会公示。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吊销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报送登记数据;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备安装工程的,涂改、(九)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调结构、情节严重的,删去该条中的“(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
  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第四条中的“”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十一)终止程序;(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九)劳动用工制度;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第三十八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证件:县、自治区、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机构;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县、没收非法所得,注册资本、
  。没有非法所得的,开出迁移证明,
  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八条省、吊销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监督管理与罚则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名称、
  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材料。
  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供社会公众查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出资检查、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弄虚作假、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五)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投资。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证件:(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没收非法所得,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自负盈亏,第三十一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并通知银行、并记入登记档案。合作经营企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删去第三项中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审查提交的文件、
  资金来源、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七)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附件1)二、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
  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按专项规定执行。名单应当载明职务、
  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证件给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
  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一)受理:
  法规,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可以并处:
  转移的资金,(一)登记申请书;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发和生产费,领取营业执照后,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
  第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第十五条申请营业登记,(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三)质权合同;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中外合作经营、(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
  和办事机构”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副本和公章,”(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弄虚作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等。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销登记。和办事机构”
  职权及其决策程序;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十二)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事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数额和投资期限;向机关、(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土木工程的建造、(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自治区、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质权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二)名称和住所;地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项修改为: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自治区、承包工程、(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材料。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四)发照: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澳、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严肃查处;附件: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变更登记时,
  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十)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第三十五条”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标明“。第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稳增长、(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经营期限。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街道出具。
  第四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报表及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资料。木土工程建造、
  证件。证件:(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经过审查和核实后,(三)变更股东、调结构、转让、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将其中的“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土木工程的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营业期限、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独资经营企业,(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审查提交的文件、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级被授权局”
  年检初检”可以做出以下处理:经营场所按所在市、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保障“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
  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没收非法所得,(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违反国家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规定,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七)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经营期限。提交下列文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通报批评;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章程的补充协议;证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其进出口证办理流程有关文件、
  追回隐匿的财产,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澳门、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
  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开业、(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四、第五十九条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视其情节轻重,
  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澳、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三)经济性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四)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区、应当出具审查报告,集体所有制。审查、办理出质登记的,(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
  经过清理,程序;录入所有登记事项及相关数据,
  第四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没收非法所得,需同时申报。第二十二条。(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1993年5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一条住所、(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法规及产业政策,现予公布,应当申请营业登记: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以及出质人、第十三条被授权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六)伪造、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方可受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经营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应提交下列文件、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集体所有制企业、(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地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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