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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雯珂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3月16日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过程中提供了虚材料,并于同年3月16日取得了注册登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形,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公司2018年3月16日的注册登记。
经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撤销决定书,我局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撤销决定书,因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现将该决定予以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荣昌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