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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06-14 15:19:00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办理地点、  3.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方式】-->离您最近的办税大厅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2.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可在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重庆自营进出口  【事项名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数量  备注  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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