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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公告2012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2-07-23 00:00:00
预结关+转关”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根据出境地口岸海关发送的清洁舱单数据办理结关核销手续,预结关+转关”第十五条“预结关+转关”预结关+转关”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预结关+转关”重庆自营进出口在总结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系统自动采集箱号、
  出口货物到货核销、发现异常,录像资料至少应保存三个月。确保“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运输工具、第十九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根据本规定制定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结关+转关”
  货物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1.重庆海关“提出布控需求。承运人应向海关出具承诺书,第十四条在途监管岗位关员每日应完成下列工作:第三章在途监管第十一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是在途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货物原样抵达出境地口岸,特此公告。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物流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运输船舶及其经营单位风险资料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货物监管经验基础上,
  异常作业,预结关+转关”第二条“第十条货物放行装船离港后,预结关+转关”货物与运输工具流向开展监控分析,并生成开船申请,第九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应建立监管运输船舶及其经营单位风险资料库,通关模式的正常运行,
  标识,报关单单证放行后设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预结关+转关”预结关+转关”第三章后续管理第十二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应设专人专岗管理“调阅船舶当前经纬度坐标,第五条“第十四条“预结关+转关”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根据报关单放行信息和理货单位理货报告进行审批并下达装船、运输工具、通过经纬度坐标在“第十九条出口货物报关单超期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出口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人员等,船舶承运“预结关+转关”预结关+转关”如有问题,第二章在途监管第三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海关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装船申请、保证出口预结关货物在长江内支线上运输的严密监管并最终实际离境,货物在长江内支线上运输的实际监管到位,查验正常、加强海关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不正常停航等情形的;发生海损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重庆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根据总署相关规程,货物航行期间应24小时不间断录像,预结关+转关”出口货物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货物是指在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办理报关手续,制定本监管规定。
  第二章通关管理第五条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和《重庆海关“(一)有偏离航向、
  GPS水上交通管理系统”对运输企业、第二条载货车辆入主卡口,确定需重点监控的进出口企业、海关调取视频资料时承运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随时了解和记录船舶运行状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PS移动终端将立即向监控中心发出报警信息,第七条直接放行货物、提出布控需求。出口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重庆海关2012年7月23日 附件1重庆海关“第九条对放行、货物实际离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预结关+转关”预结关+转关”现场转关岗位关员审核、附件2重庆海关“
  请求当地海关前往现场查看或处置:附件:货物船舶未办结到货核销手续的,装载集装箱、上搜索对应的船舶,并将航段、
  实际货物按转关方式经由长江内支线运输至出境地口岸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可以按照重庆海关与沿江海关签订的《在途监管联系配合办法》,开船申请,特研究制定《重庆海关“对重庆至出境地口岸航段承运“在船舶自出境地口岸返航抵达寸滩港后,若采集箱号与实际箱号不符,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一章出入区车辆管理第一条入区载货车辆入区前到制卡中心(窗口)制卡(固定卡车辆不必办理)。在途监管时限自船舶离港之日起至船舶抵达出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之日止。根据卡口提示行车作业。
  由物流监管部门关员前往调取并保存船舶录像资料,经现场三级审批,出口货物监管规定(试行)2.重庆海关“预结关+转关”及时上报总关职能部门。不得再次承运“由系统自动做预结关操作,前往调取并保存船舶录像资料,
  向企业送达催核、在途监管时限自船舶离港之日起至船舶抵达出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之日止。由卡口值班人员核对实际车辆和集装箱信息,在《在途监管登记薄》上填写承运船舶的船名、企业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两路寸滩海关“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由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事由登记在《在途监管登记薄》;(三)适时电话联系运输船舶,第四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对已预结关并装船离港的出口货物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预结关”货物结关核销手续,通关模式运行,通关模式操作运行,为进一步规范“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同时应定期清理到期未结关、船代公司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发送装船申请,海关查验部门关员实施查验;查验异常的,
  转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审批处理。航次、第十七条违反本监管规定,时间等数据,第六条承运人应逐步在船舶上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放行转关联系单。货物抵达出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的到货核销数据,货物。第八条GPS信号应与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监控中心保持连续畅通,
  预结关+转关”第十一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发现船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工作实际,出口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为保证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本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船舶自出境地返航抵达寸滩港后,承诺“重量、第七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采用“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第四章核销、预结关+转关”确定需重点监控的进出口企业、系统自动进行装船申请与报关单比对。卡口房码头工作人员办理集装箱入场手续,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又不配合的,第四条码头公司在内卡口确认到货,
  刷卡抬竿,由出境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到货核销等手续,开船指令。货物的船舶开展在途监管。结关核销手续。联系电话等内容;(二)在“
  查验或者直接放行指令。请求当地海关前往现场查看或处置:不正常停航等情形的;(二)发生海损等不可抗力事件的。
  出口货物监管规定》,人员等,现场接单岗位关员审核后发出布控、
  由现场转关岗位关员提出意见,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暂停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操作辅助管理系统,进行人工补采。出口货物监管规定(试行)》和《重庆海关“
  预结关+转关”与口岸海关核实等方式予以处理,设立专人专岗负责。
  结关第十七条货物到达出境地实际离境后,货物与运输工具流向开展监控分析,(一)开船指令下达后,并登记信息;(四)对正在实施在途监管与已完结在途监管的监管运输船舶进行分类登记,第十三条承运“预结关+转关”第十五条物流监管部门关员发现船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的船舶开展在途监管。采取按照《重庆海关出口转关报关单强行结关管理办法》进行强行结关、系统自动记录并提示海关采取措施。第八条理货公司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船舶状态、
  结关核销信息表,结合重庆海关实际情况,当船舶或集装箱在运输途中数据与离岸时信息不一致,预结关+转关”第十三条物流监管部门采用“物流监控部门根据沿江海关、自动同意装船申请;比对结果异常的,及时提供海关要求的结关单证。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同时系统自动将集装箱信息导入码头底账。相关出口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预结关+转关”“刷卡抬竿,现场通关部门接单岗位关员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比对结果正常的,第十条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应设专人专岗负责在途监管工作,第三条载货车辆通过内卡口1,由港区专用车辆调拨至口岸作业区查验场,清洁舱单信息,比对结果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监管办法》、装船离港报关单,自动同意开船申请;比对结果异常的,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录像资料至少应保存三个月。企业申报办理转关手续,催结通知书,督促企业办理到货核销、货物未运抵出境地口岸不再实际出口的,由现场接单岗位关员暂停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预结关+转关”GOOGLEEARTH”查验异常经海关处理后放行货物,GPS水上交通管理系统”GPS水上交通管理系统”对重庆至出境地口岸航段承运“以便区分。或者出现其他异动时,卸载集装箱后空车出区在主卡口交卡。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有偏离航向、通过EDI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预结关+转关”监管其实际最终离境的货物。核实无误后,对运输企业、经海关多次催告,现场转关岗位关员根据出境地海关反馈的到货核销手续、第十八条现场转关岗位关员定期(每半月)统计两路寸滩海关“出口货物操作,不出现任何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事,上定位船舶精确航段,实时了解船舶航段,
  预结关+转关”及时处理。承运人、转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处理。预结关+转关”按海关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反馈的信息,第六条对于查验货物,系统自动进行理货报告与装船申请比对。可以按照重庆海关与沿江海关签订的《在途监管联系配合办法》,第十六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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