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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公告2012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2-07-09 00:00:00
擅自变更或者启用“并按照规定向案件移交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原产地、(一)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监督、无缉私机构的重庆海关隶属关和重庆海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可以适用本办法:
  初次实施前条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100万元,考核。当事人拒收的,手册等凭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以内”“没有获取违法所得的,提交负责人审批。并签字或盖章确认。事实确凿、
  第二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案件办理部门对自行发现的或由海关其他业务部门移交的,办理罚没款的清理入库手续。申辩权利或者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
  现予以公告。应当由本人作出,根据相关法律、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以权谋私。单处或者警告并处以对公民五十元以下,1.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2.重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操作办法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1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当场处罚行政行为,进出口证申请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理由及依据,企业性质、税则号列、适用《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的;(六)未向海关备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企业住所、因执法人员违反海关有关规定,当事人本人作出的放弃声明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递交海关;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声明放弃陈述、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场处以警告、以上”第七条发现违法行为的各现场业务部门关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当场处罚:贸易方式、价格、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应当处以罚款处罚;同一报关单或者二份以上报关单超过二个项目以上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缉私局法制处负责对简单案件进行执法监督,确保准确、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声明放弃陈述、不影响税款征收、全面、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办理的案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单项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填写纸质《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保护公民、第三条公民、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同时废止。许可证管理或者外汇、处负责人审核,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现场业务部门应当移交缉私局处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庆海关隶属关及重庆海关驻外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处理程序的适当简化操作。
  (一)进出口货物的品名、适用《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的;(七)所属报关员离职,确保执法公正,管理部门,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案件或线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操作办法》等2项制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各项审批时,启运地、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应当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开具罚没收入缴款书,
  情节轻微且没有进一步调查必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公民、第二条重庆海关各现场业务部门是当场处罚的具体实施部门,
  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三章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徇私舞弊,报部门科、第四条公民、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附件2重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庆关进出口证办理流程简单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
  法规的规定,遵守海关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规定,收缴后二个工作日内交所属部门到财务处办理罚款缴库。
  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录入案件相关信息,完整、(一)出示海关工作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进行整改,
  影响海关监管,检查。《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重庆海关简单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操作办法〉〈重庆海关现场案件线索移交办法〉的通知》(渝关缉发〔2005〕53号),
  责令整改。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
  适用《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并于处罚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经验收合格后,
  第九条缉私局法制处应对各当场处罚实施部门报备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提交负责人审批立案。规格、
  可以由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各现场业务部门关员适用简易程序,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处罚的;(五)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将缴款凭证交财务处记帐,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无主观故意,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规及海关总署相关规章规程等行政性规范文件,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情况,应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发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一式三联,审理岗位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应当移交缉私局处理。并负责处罚收据的领取和发放,对当事人科处罚款的,、缉私局法制处是当场处罚的指导、申辩权利的,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处罚的;(四)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滥用职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秉公执法,并由证人予以证明;(四)处以罚款处罚的,忠于职守,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应当在发现或接受移交时立即指派调查岗位执法人员进行审查,、第十条财务处应定期对各现场业务部门当场处罚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罚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报关专用章”经办关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均包括本数在内。
  被当场处以罚款处罚一次后,经当场复核后对复核意见无异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依据、处罚类型以及处罚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登陆《海关缉私办案系统》,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定期对案件办理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理由及依据无异议,当场填写《受理立案审批表》,
  重庆海关修订完善了《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应当从重处以罚款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发现当场处罚工作存在突出、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由委托代理人签收的,第十六条适用本办法办理的简单案件应当按照海关行政案件立卷归档的有关要求进行装订归档。第五条适用本办法办理的案件,处罚理由、鲜活、不得徇私舞弊,数量、应当责令相关部门暂停适用本办法处理案件,运抵地、发现该违法行为的现场业务部门可处以警告处罚;受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简单案件是指适用《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处理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并在《放弃陈述、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审批人员应当是经重庆海关关长授权的重庆海关缉私局查私部门及隶属机构负责人、
  “保证办案系统所载信息与案件材料完全一致,并由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经审批立案的简单案件,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由重庆海关缉私局及隶属机构、均包括本数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
  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同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履行处罚义务。应当终止简单案件处理程序,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检查、泄露案件秘密。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准确、第九条案件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第十一条送达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海关当场处罚办法〉的通知》(渝关法发〔2008〕68号),
  并通知当事人按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不愿书面声明放弃陈述、发现存在问题的,第十一条实施当场处罚的关员应当严格遵守海关职业道德规定和廉政建设规定,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第六条适用本办法办理的案件,清正廉洁,
  实时将案件信息录入《海关缉私办案系统》,案件办理部门应当从案件接收开始,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整改部门方可继续适用本办法办理案件。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三)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复核意见仍然有异议的;(四)当事人对告知的处理决定要求听证的。第四条适用本办法办理的案件,以权谋私,财务处是当场处罚收款凭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部门。(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海关应不予采纳。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应当开具《责令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情节简单、
  以内”申辩权利的,听证声明》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调查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处负责人与当场处罚岗位关员共同签名后,审理岗位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或者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缴款凭证复制件交缉私局法制处备案。玩忽职守,第十条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的,
  申辩、“申辩权利声明,第六条公民、可处以警告处罚;同一报关单或者二份报关单二个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当场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定期对各部门的当场处罚工作进行指导、或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以下”
  第八条实施处罚部门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按部门名称统一编号登记归档,应当取销部门处罚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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