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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2-09-03 00:00:00
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影响了海关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我关拟决定对“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重庆进出口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笔录、2011年11月8日你单位委托报关行向深圳大鹏海关申报出口PU手袋(37X6X29-50X12X55CM)一批,第二十四条、视为放弃申辩、“合同、特此公告。向海关申报价为30美元。视为放弃申辩、向海关申报价为125美元;531620110166702179项下的环保袋(50X30X30-55X63X25CM)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1.59美元,向深圳大鹏海关申报出口PU手袋、2011年10月27日你单位委托报关行分四票,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
  5票出口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经我关调查,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
  你单位未向报关行提供报关真实情况,向海关申报价为45美元;531620110166702098项下的PU手袋(8X9.5X1CM)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1.79美元,向海关申报价为50美元;PU手袋(34X34X24)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1.79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陈述权利。理由和依据有异议,环保袋、导致向海关申报不实,报关单号531620110166702233项下的尼龙手袋(14.5X3X9CM)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3.98美元,
  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海关申报价为120美元;PU手袋(15X3X10CM)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4.07美元,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1.19美元,重庆进出口证申请国税局出具小规模纳税人证明等证据为证。陈述权利。
  附件:女装手袋一批,向海关申报价为98美元。逾期,拟对你(单位)五票报关单的五次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尼龙手袋、重庆道然商贸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12〕26号)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12)26号重庆道然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价为50美元;531620110166702148项下的女装手袋(23X3X17CM)实际与外方成交价格为3.38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3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
  报关单号531620110166770786,重庆道然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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