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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8-09-29 00:00:00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重庆商检原产地证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提高税费入库效率,税款类保证金、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重庆进出口资质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重庆商检原产地证便捷性,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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