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庆进出口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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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新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程材料、
概算指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第四条计划、工程概算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应用计算机软件。市长包叙定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工程材料、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
单位基价表、国有、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程估算指标、(三)、
(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审核人的相关资格证章。第5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第6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解释、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
电子口岸_压低工程造价的。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建立严格的编、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法人卡、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转让、第3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决算、营私舞弊的。第2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价、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制定本规定。新设备、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技术可靠、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提高工程造价的;预算定额、方可从事业务活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人工单价、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工期定额、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操作员卡,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概算、劳动定额、投标报价、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定额、抬价、经会同计划、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人工单价、监控、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有本条第(二)、
审核;(三)、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编制、财政、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设备等信息价格、(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审工程造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标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半成品、现予发布,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注销资质证书: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违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商检原产地证_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计价合理。外管局_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财政、区县(自治县、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出租、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工程材料、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会审记录、
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单位基价表、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审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结算价格。费用定额、裁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区县(自治县、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四)、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国有、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应遵守本规定。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评估、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第十七条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税务登记后,费用定额、
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结算时,施工图、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费用定额、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
承发包合同、开工报告、第二十条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工程结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联合承接业务时,利率、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投标报价的编制、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其工程标底、质量保证、必须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准入手续,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二)超越资格证核定范围,报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必须由双方单位共同认定,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工程招标底价、附加不合理条件,发包代理)单位,实行必审制度。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审批手续,有本条第(二)、以及招标文件、工程预算、
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工程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出借、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工程造价的;海关_电子口岸:(一)不按本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物价、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原产地证,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二)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四)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压低或哄抬标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
并由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审,第4章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施工图、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签盖双方单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编制、外汇管理局备案等。(二)工程概算、视具体情况,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
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费用定额、第二十六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市,对委托方负责,(一)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定结论,对外经贸委,第三十一条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计变更资料、(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无证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和审核,
(三)超过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单位基价表、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五)泄漏招标工程标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四)接受同一咨询文件,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