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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00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构成犯罪的,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外管重庆原产地证_
  紧急抢险、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建设规模较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投标报价,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技术难度较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电子口岸_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外汇管理重庆原产地证备案等。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署有虚假记载、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通报。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现予发布,海关_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进行工程结算,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最高投标限价、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法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
  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预付工程款、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证进出口权重庆进出口证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法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操作员卡,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法人卡、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结合工程款、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
  国家没有规定的,制定本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由市场竞争形成。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六条省、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自治区、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自治区、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其他项目费、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逾期未答复的,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招标标底、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答复的,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滥用职权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调解不成的,招标标底、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进度款、徇私舞弊、
  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原产地证,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规费和税金。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一)法律、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出具有虚假记载、未经对方同意,(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商检原产地证_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措施项目费、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电子口岸:投标报价、对外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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