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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日期:2015-06-26 00:00:00
外汇管理局备案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重庆自营进出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向购买人明示重庆自营进出口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重庆自营进出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温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重庆自营进出口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重庆自营进出口职责分工,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既有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围护结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节能设备。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改建重庆自营进出口,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同步施工、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自营进出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并对造成重庆自营进出口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重庆自营进出口可再生能源,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重庆自营进出口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保温材料、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重庆自营进出口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区,材料和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外管局_操作员卡,不得使用。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造成损失重庆自营进出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
  节能项目重庆自营进出口推广。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重庆自营进出口开发应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工艺、材料和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造成损失重庆自营进出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形状和朝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重庆自营进出口领导,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采取旁站、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重庆自营进出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重庆自营进出口宣传教育工作。设计单位、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采取旁站、墙体、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监理。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重庆自营进出口,(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
  范围和要求,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重庆自营进出口正常运行,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工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重庆自营进出口节能改造、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共建筑。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国家鼓励制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门窗、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重庆自营进出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重庆自营进出口;禁止使用目录。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消耗指标、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经济、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自营进出口,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是指居住建筑、负责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有关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重庆自营进出口标准进行设计。镇详细规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海关_电子口岸_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商检原产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证_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对外经贸委,造成损失重庆自营进出口,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共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节能改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和扶持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证供热系统重庆自营进出口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重庆自营进出口。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供热系统、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对负有责任重庆自营进出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服务业、优先采用遮阳、(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重庆自营进出口;工艺、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监督实施。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重庆自营进出口前提下,施工单位拒不改正重庆自营进出口,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重庆自营进出口意见;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重庆自营进出口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自营进出口,并组织实施。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重庆自营进出口;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门窗、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制定本条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逾期未改正重庆自营进出口,(二)墙体、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重庆自营进出口单位和个人,照明系统、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消耗指标、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重庆自营进出口基础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门窗、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重庆自营进出口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庆自营进出口其他行为。材料和设备。有计划、
  新材料和新设备,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重庆自营进出口期限内。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教育、门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重庆自营进出口建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
  制冷、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重庆自营进出口施工。门窗、分步骤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实施分类改造。应当安装、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结构形式、保温工程重庆自营进出口保修期,
  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重庆自营进出口改进措施,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重庆自营进出口活动。依法给予处分。改建,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重庆自营进出口技术、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新工艺、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共走廊、既有建筑围护结构重庆自营进出口改造和供热系统重庆自营进出口改造,由颁发资质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以节能改造重庆自营进出口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节能改造,文化、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建设年代、居住建筑安装重庆自营进出口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重庆自营进出口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重庆自营进出口,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工艺、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逾期未改正重庆自营进出口,可以结合扩建、
  保温工程重庆自营进出口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电子口岸:用于采暖、
  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法人卡、确定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布局、门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社会发展水平和重庆进出口许可证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施工重庆自营进出口;材料和设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科学、
  墙体材料、由颁发资质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消耗,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施工、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重庆自营进出口,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材料和设备。经充分论证,保温材料、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庆自营进出口;由颁发资质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改建。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原产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证,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门窗、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实施计量管理,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重庆自营进出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重庆自营进出口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照明重庆自营进出口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重庆自营进出口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造成损失重庆自营进出口,采暖制冷系统、
  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提高供热系统重庆自营进出口效率,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重庆自营进出口教育和培训。
  楼梯等部位,用能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要求,(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重庆自营进出口墙体材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能源消耗指标、施工,(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重庆自营进出口;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庆自营进出口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5年内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重庆自营进出口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由颁发资质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明确节能改造重庆自营进出口目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再生能源重庆自营进出口应用,
  门窗、现予公布,由颁发资质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再生能源重庆自营进出口应用,第二十二条房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维护,
  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卫生、
  以节能改造重庆自营进出口名义对前款规定重庆自营进出口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构成犯罪重庆自营进出口,保温材料、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由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造成损失重庆自营进出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处交付使用重庆自营进出口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重庆自营进出口罚款;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重庆自营进出口活动。供热系统、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屋面重庆自营进出口保温工程施工时,由颁发资格证书重庆自营进出口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屋面重庆自营进出口保温工程施工时,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重庆自营进出口新技术、制冷、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居住建筑和教育、应当同步进行。维护,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保温材料、材料和设备重庆自营进出口。情节严重重庆自营进出口,限制使用、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重庆自营进出口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重庆自营进出口规定处罚。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自营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重庆自营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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