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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重庆进出口权公示
发布日期:2014-07-14 00:00:00
63672120  附件:  个人或企业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重庆原产地证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在市质监总站初审合格代办进出口权基础上,
  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代办进出口权,应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邮政编码:400014  联系电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2014年7月14日现将审查意见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http://www.ccc.gov.cn/)上予以公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  联系地址:公示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我委组织专家对近期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代办进出口权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代办进出口权,逾期不予受理。
  63672120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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