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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0 00:00:00
 
渝建〔2010〕347号
                        
 
 
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确保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的要求,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自审机构负责人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成员应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各专业不少于一名)设计人员组成,其成员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通过市城乡建委组织的建筑节能技术水平测试。
    二、若未派人员参加2010年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考试(第一期)或经第一期建筑节能设计考试还不满足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条件的单位,请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选派本单位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将于2010年7月29日举行的2010年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考试(第二期),确保能达到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条件。本次考试将是2010年我委针对建筑设计单位组织的最后一期建筑节能设计考试,具体考试信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或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查询。
    三、具备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文件、机构成员名单(包括职称、专业、行政职务等)及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城乡建委备案。
    四、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的要求,2010年9月1日起建筑工程项目在报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各建筑设计单位应提供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审核合格的《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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