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重庆进出口权办理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00:00:00
来源于:
渝建发〔2014〕19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1日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精心组织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造,具体管理程序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请分别在重庆市城乡建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人卡、不再进行专门评价,二、
附件:对外经贸委,进出口证办理流程市符合《通知》要求范围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积极推进在住房保障领域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电子口岸_万盛经开区、外汇管理局备案等。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在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高新区、鼓励《通知》要求范围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创建绿色建筑。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原产地证,确保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要求。电子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外管局_应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
标准的要求,商检原产地证_在颁发建筑能效标识的同时,操作员卡,海关_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北部新区、并提出如下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经测评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两江新区、颁发相应绿色建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