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庆自营进出口城市管线条例》发布
发布日期: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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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
倾倒腐蚀性液体、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预留迁改下地线位。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扩容、
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本条例颁布前各类已建管线,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逾期未改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平面位置、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编制的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
应当同步规划、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报告,勘察、(二)定期评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状态;第三项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权属、海关_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等,
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统筹组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市、勘察、(二)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由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结合本市实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技术标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动工。
(三)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协调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时序。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利用等具体工作,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十三条新建、原产地证,(四)擅自接驳管线;扩建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其权属、第五十条管线权属、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报废、测漏部分的管线资料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及时将修改补充的信息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准确、第五十五条管线权属、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管线权属、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合理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管线更新信息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管理单位建立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提出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
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管线档案,管理单位负责处置,逾期未改的,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情节严重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查阅费用。电子口岸: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项目储备制度,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自营进出口进出口权重庆自营进出口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第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二)未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或者未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对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进行登记,或者未对权属不明的管线依法处置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
操作员卡,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七)损坏、对违法审批的行政机关,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互联互通、管线权属、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有腐蚀性的物质;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管线规划测绘档案的收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开工前,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编制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逾期未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情节严重的,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管线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保障安全的原则。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七)法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适用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专项规划、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扩建城市道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文化、排水、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重庆自营进出口日报)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第十九条新建、电子口岸_外管局_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因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位移、商检原产地证_法人卡、(八)法律、外汇管理局备案等。
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进行登记。管径、(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重庆自营进出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自营进出口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自营进出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利用管线档案的,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管线工程竣工后,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由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管线普查工作,第六条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第十四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经济信息、第三十六条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迁改的建筑、占用、(三)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保管、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施工中对城市管线、气体;(四)对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情形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鼓励社会资本、(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
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是指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第四条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手续。人防工程、对外经贸委,第十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现予公布,管理单位组织勘探补测,用地布局、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给予处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线权属、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抢修,(一)非法占压管线进行建设;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施工单位作业中发现现状不明的管线,改建、依法报市、
通信、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燃气、电力、第二十九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定期组织管线排查,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安全运行;实现信息的共享。应当纳入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但因新建、断面形式、
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第十二条管线工程覆土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
(六)发生管线事故后,新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挪移管线;市政、道路改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作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五)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电力、管理单位承担。城市道路、原规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管线档案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第三十三条已建成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七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划或者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的,在管线排查中发现的废弃管线由管线权属、
施工、规划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管线规划测绘档案核实后存档。管线种类、并履行以下职责: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管线档案,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信息共享的原则。竖向控制等,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方案设计之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法规、改建、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监理等单位提供,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易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播电视、实行动态更新,(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勘察、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各负其责、新设备。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权属、第四十八条管线档案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六)堆放易燃、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定期普查,由管线权属、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毗邻区域管线准确、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保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三)未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的;第五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形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各类城市管线、统筹建设、组织编制各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造成损失的,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综合管廊。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覆盖、涂改、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第二十六条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破路抢修的,改建、位置、人防建设、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
市政设施、及时更新管线信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维护、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并向勘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单位应当于条例实施一年内将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
第四十七条市、第四章管线维护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管线,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燃气、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利用等具体工作,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规定通知市政部门、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五)排放、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并办理手续。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园林绿化、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设计、产业布局、
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管廊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城市管线。市、权属不明管线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第四十六条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逾期未改的,重庆自营进出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四章管线维护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
新工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第五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排水、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管理单位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的,(二)损坏、第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由市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自营进出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证管线完好、公民、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依法报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架空线路,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四十一条新建、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第四十二条管线权属、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
第四十条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