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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重庆商检原产地证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05-23 14:4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报请共同重庆商检原产地证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重庆商检原产地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重庆商检原产地证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重庆商检原产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答:
  ”…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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