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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发布日期:2018-09-14 14:50:00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重庆原产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
  铁路机车、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列情形,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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