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资讯 > 热点问题 > 消费税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其他产品的重庆进出口证混合销售如何征收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8-09-20 16:22:00
重庆商检原产地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
  分别核算销售额。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工商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