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放弃免税、减税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日期:2018-12-21 16:02:00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rdwd/zzs//201812/t20181221_286440.html
放弃免税、减税,
重庆进出口权 答:
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减税规定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减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