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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书
发布日期:2017年2月3日
本告书收到后,重庆市工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7年2月3日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制法》第三十四条重庆进出口资质规定,本告书送达后十日,剩余6000元罚款未缴纳完毕,你有陈述、告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辩重庆进出口资质权利。法人卡申德玲: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你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已缴纳罚款4000元,罚款10000元(万盛工商经处字〔201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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