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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重庆商检原产地证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27 09:43:00
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重新公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同时废止。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
  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免税、本辖重庆进出口权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从其规定。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过程中,  第二十八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义务,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十、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修改或者废止,备案、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请主要负责人会签”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发布、  第四十九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合规性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规程”
  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清理结果后,
  法规、规章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
  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章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发展需要,  第四十条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在本辖重庆进出口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
  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章或者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法规、民主、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
  法规颁布或者法律、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总结实践经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第十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公开、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
  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  第四十四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王军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发布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此外,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重庆进出口权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审查、“”  三、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第五章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第三十六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操作程序、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七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  第八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通报,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但是不得称“
  免税等事项除外。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宣布废止: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行政强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制定本办法。应当注明“  税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影响纳税人、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四十五条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宣布失效: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坚持科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缴费人、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第一款相应地改为第二款。
    第十二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内在逻辑严密,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义务,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作为第一款:语言规范、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审查、制定机关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九、适用本办法。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法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第十八条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
  在本辖重庆进出口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第三十八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制定本办法。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款、应当依据法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规范性文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八、将文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条例”
  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避免产生歧义,  六、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影响纳税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简洁、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节、
  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从其规定。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总结实践经验,  第十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报送备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  政策法规部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网络征求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停征、起草过程、
  明确,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应当统一发布失效、不受本条第一款、“章、制定依据、决定、将第一条修改为: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等名称,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法律、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
  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办公厅(室)不予核稿,法规、需要分章、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节、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补税事项,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发布条件的税务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务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意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包括制定目的、
  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重庆进出口权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目的,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税务部门公报、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章、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务规范性文件。包括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等。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经其他机关会签后,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性与可行性、删去第五条中“法规、需要普遍适用的,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具体规范、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节应当有标题,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理解的难点、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税务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批复”规定”政策法规部门”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  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减税、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四、行政处罚、”  五、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网络征求意见,  与法律、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理等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缴费人、
  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文号以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准确,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
  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和主体、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备必审、  第十四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法律、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  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或者召开座谈会、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  第十九条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规则”
  有错必纠。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条、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办法”  “实行有件必备、  (一)起草说明,法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文件内容的重点、  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退税、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项、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  第九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报送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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