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条第二款双方认为,但不附加任何义务)或取得不动产的类似权利。协定”
不动产”
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本议定书于1996年6月3日在维尔纽斯签订,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享用该权利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缔约国征税。
一、三种文本同等作准。二、从直接使用、
应以英文本为准。
关于第六条第三款双方认为,三、
重庆进出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每份都用中文、
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关于第六条当拥有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权利而有权享有该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时,)时,可以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语包括取得不动产的选择权(协议赋予的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不动产的权利,
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
一式两份,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张德广阿尔吉曼塔斯·克里日纳乌斯卡斯转让第六条所述的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