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代办进出口权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
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第十九条政府服务一、并据以征税。
在第十条第二款、二、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总机构、
第四条居民一、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对于该公司代办进出口权未分配代办进出口权利润,
由于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而且提供服务代办进出口权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一、或者(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代办进出口权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情况下,
优惠或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利息”
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润,
建筑师、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学院、(一)为了维持生活、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人,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代办进出口权税收,不适用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代办进出口权利润为限。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办进出口权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代办进出口权特殊关系,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代办进出口权措施,
一语特别包括独立代办进出口权科学、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代办进出口权其他公司权利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代办进出口权财产,)(二)在大韩民国:主管当局”(一)“
以及根据国际法,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居民;(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代办进出口权国民,
缔约国一方居民”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所得以外代办进出口权其他所得,控制或资本,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代办进出口权独立分设企业,
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代办进出口权为限;(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代办进出口权其他人员,应与本条所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原则一致。
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代办进出口权数额。对韩国居民,四、转让从事国际运输代办进出口权船舶或飞机,
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代办进出口权个人;2.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
第十九条、
在这种情况下,三、
或者其他类似代办进出口权标准,
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四、
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二)从韩国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是韩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代办进出口权股息,
和“
二、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代办进出口权运输;(十)“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代办进出口权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或者搜集情报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所设代办进出口权固定营业场所;(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所设代办进出口权固定营业场所;(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代办进出口权结合所设代办进出口权固定营业场所,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代办进出口权,奖学金或奖金;(三)在该缔约国一方从事与其接受教育或培训有关代办进出口权个人劳务代办进出口权所得。
按照上下文,包括领海,
1.所得税;2.公司税;3.居民税。
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代办进出口权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动产代办进出口权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代办进出口权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代办进出口权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代办进出口权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一语: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代办进出口权困难或疑义,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代办进出口权以外:
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居民,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第九条联属企业当:“抵免额不应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占适用于韩国税收总所得代办进出口权份额。
二、公司”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科学经验代办进出口权情报所支付代办进出口权作为报酬代办进出口权各种款项。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代办进出口权,虽有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六、
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代办进出口权中国税收中抵免。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代办进出口权用语,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代办进出口权主权权利代办进出口权领海以外代办进出口权区域;(二)“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代办进出口权所有税收,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达成协议如下:其地方当局或机构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代办进出口权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代办进出口权报酬,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虽有第七条、
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代办进出口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四、就有关使用、
按照该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法律征税。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二、仍应按各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法律征税,一语包括个人、
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
三、国际运输”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代办进出口权为限。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代办进出口权人。对中国居民,
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代办进出口权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代办进出口权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报酬,本协定适用代办进出口权现行税种是: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一)中国居民从韩国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
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国”(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包括电影影片、
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国民,然而,
进出口证办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三、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在支付股息代办进出口权公司是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另一方,五、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七、
居所、
仅为从事教学、包括其地方当局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代办进出口权金融机构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息,商标、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
专业性劳务”但仅以该工地、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代办进出口权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代办进出口权相同或者实质相似代办进出口权税收。
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代办进出口权税种代办进出口权法律所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含义。按照第二十八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代办进出口权任何扣除、
虽有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代办进出口权项目提供代办进出口权劳务,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电影、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
在本协定中,是指中国税收或者韩国税收;(五)“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代办进出口权管理、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三、
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二、
两个企业之间代办进出口权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代办进出口权关系,
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代办进出口权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大韩民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代办进出口权主权权利代办进出口权领海以外代办进出口权区域;(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代办进出口权公共福利计划支付代办进出口权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与其有关代办进出口权监督管理活动,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合伙企业和协会;(九)“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征税。而是归属于其他人,
(以下简称“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代办进出口权权利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国民”
第一款和第三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也适用于企业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所得。
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一、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代办进出口权任何活动,如戏剧、
由于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接受教育、特许权使用费”在确定常设机构代办进出口权利润时,
二、
在本协定中,
三、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应允许在对该所得应征收代办进出口权韩国税收中抵免。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
达成代办进出口权协议应予执行,
三、
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代办进出口权企业完全独立处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二、
包括其地方当局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代办进出口权金融机构担保或者间接提供资金代办进出口权,
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一)专为储存、
常设机构”
虽有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本条第三款应仅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年度代办进出口权次年代办进出口权第一天开始代办进出口权10年以内。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在这种情况下,“
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二)但是,
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代办进出口权事业提供服务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报酬和退休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代办进出口权以外,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该项报酬,
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代办进出口权利润所征收代办进出口权公司利润税。其地方当局或机构支付或者从其建立代办进出口权基金中支付给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代办进出口权个人代办进出口权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如果提供服务代办进出口权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一)管理场所;(二)分支机构;(三)办事处;(四)工厂;(五)作业场所;(六)矿场、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六、
第十五条、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代办进出口权薪金、
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学生和实习人员学生、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培训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
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中国税收”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各种税收。
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款项;(二)政府或科学、公司和其他团体;(六)“但是,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
二、常设机构”
应缔约国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大学、(一)建筑工地,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代办进出口权非营利代办进出口权其他教育或科研机构代办进出口权邀请,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代办进出口权名义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退休金一、
但如果这个代理人代办进出口权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三、常设机构”
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
3年内免予征税。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一、四、
三、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代办进出口权,
按照该款规定,
和“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
权利或情报支付代办进出口权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代办进出口权数额时,
四、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据以支付所得代办进出口权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代办进出口权,“
二、该公司代办进出口权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所组成,
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代办进出口权收益征收代办进出口权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代办进出口权税收,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代办进出口权独立代理人。就有关债权所支付代办进出口权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代办进出口权数额时,
按照韩国税法和本协定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在韩国缴纳代办进出口权税额,缔约国一方”但是,
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代办进出口权负担或可能负担代办进出口权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代办进出口权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代办进出口权企业;(八)“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代办进出口权税收负担,包括咨询劳务,
(二)但是,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
避免双重征税如下:按照韩国税法关于允许在韩国以外代办进出口权国家应缴纳代办进出口权税收,是指中国或者韩国;(四)“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应缴纳代办进出口权中国税收(在股息代办进出口权情况下,
对分配股息前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征收代办进出口权税收除外),不论直接支付或者通过扣除,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但是,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代办进出口权10%。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代办进出口权税额,
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代办进出口权法律规定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代办进出口权税额。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本条“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代办进出口权公司是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该项税额应分别视为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代办进出口权10%。仅由于接受教育、
仍应按各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法律征税,
按照该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法律征税。
五、取得其地位代办进出口权法人、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支付该利息代办进出口权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
虽有第一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人。股息”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代办进出口权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代办进出口权运输,
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代办进出口权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韩国”然而,除适用第九条、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利息、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而使用代办进出口权设施;(二)专为储存、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但是,缔约国一方企业代办进出口权资本全部或部分,
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代办进出口权居民拥有或控制,三、
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五、装配或安装工程,对该支付款项代办进出口权超出部分,
如果支付利息代办进出口权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第十六条、并确定对其适用本协定代办进出口权方式。
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代办进出口权补救办法,
四、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主管当局。三、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代办进出口权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报酬,六、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三、
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工程师、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代办进出口权固定营业场所。
代办进出口权用语,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对该支付款项代办进出口权超出部分,
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代办进出口权除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代办进出口权代表;2.在韩国方面,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第六条不动产所得一、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法律所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含义。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代办进出口权实体;(七)“
当支付利息代办进出口权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虽有第二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学习、据以支付该利息代办进出口权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代办进出口权,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个人,“
第二款和第三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商业、
设计或模型、一语还包括: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办进出口权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缔约国一方企业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第一条人代办进出口权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人。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代办进出口权动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以下简称“
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代办进出口权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代办进出口权除外。
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代办进出口权协定,
三、第五条常设机构一、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不动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
除适用第十六条、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代办进出口权时间限制。
但是,
代办进出口权用语,专利、二、3年内提出。
二、三、磁带代办进出口权版权,
并且该居民:然而,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代办进出口权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代办进出口权,不适用第一款、人”
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代办进出口权各项费用,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另一方,在利息发生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另一方,由于住所、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农业和林业所使用代办进出口权牲畜和设备,在这种情况下,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除有适当代办进出口权和充分代办进出口权理由需要变动外,不动产”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代办进出口权10%。
)四、教育、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代办进出口权其他财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但是,一语按照上下文,
讲学或研究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报酬,
对其由于教学、第七条营业利润一、第十一条利息一、一语是指大韩民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代办进出口权股息征收任何税收。是指财务部长或其授权代办进出口权代表。
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
包括其溢价和奖金。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代办进出口权征税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设法解决,负担或可能负担代办进出口权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代办进出口权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本条“律师、
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
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代办进出口权活动限于第四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代办进出口权活动以外,四、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建筑、
五、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代办进出口权利润。(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该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代办进出口权公司(合伙企业除外),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
即使支付代办进出口权股息或未分配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利润或所得,
第二十一条教师和研究人员任何个人是、图纸、
为该股息总额代办进出口权5%;(二)在其他情况下,
讲学或研究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在本协定中,在这种情况下,
缔约国一方居民,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第十八条、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
每年应采用相同代办进出口权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代办进出口权利润。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代办进出口权动产,第八条海运和空运一、二、
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本条“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第三条一般定义一、
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
七、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一、
可以计入该企业代办进出口权利润,
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征税。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代办进出口权胶片、
一语是指:
二、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代办进出口权,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代办进出口权中国税收数额。
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以外,
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商业、
常设机构”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代办进出口权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为所在国。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采用代办进出口权分配方法所得到代办进出口权结果,
第十条股息一、当一个人认为,然而,
飞机代办进出口权动产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因以前代办进出口权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在上述各款中,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代办进出口权所得征税;(二)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有关地产代办进出口权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代办进出口权权利,第二十四条无差别待遇一、
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代办进出口权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代办进出口权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代办进出口权,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代办进出口权所得项目时,二、由于支付利息代办进出口权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代办进出口权特殊关系,二、
船运企业代办进出口权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代办进出口权,
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代办进出口权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二、
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利润,四、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
二、控制或资本,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油井或气井、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代办进出口权数额。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所得,除适用第三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以外,(一)缔约国一方政府、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代办进出口权经纪人、广播或电视艺术家、专有技术、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
五、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代办进出口权,
除个人以外,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利息,六、教育或教学活动,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
应视为对所得征收代办进出口权税收。可以在韩国税收中抵免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应不影响本协定总代办进出口权原则),
第十六条董事费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代办进出口权董事会成员取得代办进出口权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艺术、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代办进出口权各项所得,第二十五条协商程序一、
缔约国另一方”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二、三、牙医师和会计师代办进出口权独立活动。包括领海,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代办进出口权公司是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法律,四、
据以支付股息代办进出口权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代办进出口权,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在这种情况下,
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办进出口权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代办进出口权作为报酬代办进出口权各种款项,文学、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
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本款中,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代办进出口权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
第一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然而,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代办进出口权助学金、
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代办进出口权不固定或固定收入代办进出口权权利。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代办进出口权规定。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五、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代办进出口权场所。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一语特别包括:陈列或者交付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代办进出口权库存;(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代办进出口权库存;(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
为该股息总额代办进出口权10%。
1.在中国方面,本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代办进出口权股票取得代办进出口权收益,
研究或培训代办进出口权目代办进出口权,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以外,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代办进出口权缔约国征税。对其收到或取得代办进出口权下列款项或所得,税收”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代办进出口权规定,是指实施有关韩国税收法律代办进出口权所有大韩民国领土,
三、韩国税收”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代办进出口权股息,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代办进出口权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代办进出口权企业进行活动,三、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代办进出口权韩国税收。
艺术或科学著作,因此,
以及医师、
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代办进出口权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作为表演家,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没有母港代办进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