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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销售额的重庆进出口证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18-05-25 12:56:00
重庆进出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公式为: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公式中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成本是指:公式中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销售外购货物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为实际采购成本。销售自产货物重庆进出口许可证为实际生产成本,“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重庆进出口许可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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