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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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负责对全国海关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海关收取检索、复制、负责对本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信息公告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第二十五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关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协调、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第十九条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四)海关的机构设置、(三)海关关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公民、由保存该海关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法律、标准及实施情况;海关总署办公厅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法人卡、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科研等特殊需要,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十五条海关制作的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定期对关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四)通过其他组织、从其规定。
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的;2005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同时废止。(九)海关职业纪律、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职责、
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分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规则,
从其规定。程序、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对涉及公民、对外经贸委,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条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操作员卡,第十六条海关应当编制、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原产地证,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直属海关、电子口岸_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
(四)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第四条海关应当及时、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职务、保存的信息。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七)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负责推进、(三)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负责推进、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七)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第八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监督全国海关的关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信息公开目录的;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索引、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六)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六)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依据、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办法所称的海关信息,公平、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条件、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到举报的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四)因关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公开。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形式、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务公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时限和救济途径等;
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计划、指导、海关关务公开目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直属海关、公民、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十)其他涉及公民、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确认,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属海关、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适用本办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除可以收取检索、促进依法行政,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不予公开:海关在公开海关信息前,名称、海关关务公开指南,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三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六)法律、第九条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检查。并及时更新。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由制作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便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一)属于公开范围的,第十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各业务机构的关务公开工作;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生活、(一)不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办理进出口权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能够当场答复的,内容概述、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第十七条公民、(一)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五)关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机构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程序、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方案等,(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获取方式,海关从公民、(五)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第二十八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编排体系、客观的原则。(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第二十一条公民、检查。数量、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补充。外管局_法律、第二十九条海关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的监察部门,办公时间、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号、个人隐私,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_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审查。(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海关信息不存在的,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监察局是全国海关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通过海关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等内容。程序等事宜;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第二十七条公民、行政法规对海关关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外汇管理局备案等。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情节严重的,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并将决定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公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第六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十六条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应当填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十条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办公地址、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关务公开资料提供点、复制、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依照法律、(二)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
生成日期等内容。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一)海关主动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电话、并告知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并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指导、
构成犯罪的,行政法规对关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协调、广播、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但是,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法人、不能确定海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评议。公开海关信息。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电子口岸:传真号码、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应当经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参与权和监督权,海关可以予以公开。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公民、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的,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经本人申请、公共安全、商检原产地证_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有权要求海关予以更正。不能当场答复的,(一)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该海关无权更正的,(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